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平利县维林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民初46号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对原告平利县维林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9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9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四行中的“被告”补正为“原告”。
审判员  刘怀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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