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32733496J。
***与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24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00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0.00元及执行费22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开始,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民政、保险、工商总局,仅发现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有少量的余额,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分别划拨232557.30元和3674.00元至法院执行款账户,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在竹溪县不动产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在竹溪县境内有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号:2014E003,坐落在水坪镇××号,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准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准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昌立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