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24执1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大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773907915T。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金南路佳和半山公园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8275418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兆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1#科研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7735750N。
法定代表人:余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织金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兆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524执186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