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269号
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大冲村6组。
法定代表人:樊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陈利文(实习),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大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鑫,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前,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湖北钢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鹤
书 记 员 蔡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