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171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宜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鄂0683民初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的赔偿款XXX元及利息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宜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普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