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1民初3045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大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773907915T。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开华诉被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开华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开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开华撤回对被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戴开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