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22881G。
法定代表人聂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自忠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97814040。
法定代表人龚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民终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2620248.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工程造价鉴定费6956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鄂0684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位于宜城市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鄢城字第0××1号),暂无法处置。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现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