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明辉委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恢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1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鄂09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30125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鄂09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5)鄂孝感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