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农庄大道殷家墩社区党员群众活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22881G。
法定代表人:聂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
原告***与被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3元,减半收取20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耀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