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农庄大道殷家墩社区党员群众活动大楼。
法定代表人:聂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孝感市孝**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张定权,男,汉族,孝感市孝**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原告***诉被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张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计11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祝 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莹
书 记 员  李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