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1548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董德宝,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谭垴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411××××。
被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22881G。
法定代表人:聂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住所宜城市自忠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97814040。
法定代表人:龚金辉,该公司经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董德宝与被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鄂0684民初154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巢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双龙公司的工程款220万元。本案审理中,董德宝向本院申请,请求将已冻结的工程款220万元变更为冻结1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德宝申请将冻结的被申请人美巢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双龙公司的工程款220万元变更为冻结1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冻结被申请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被冻结的工程款。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文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