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70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丹***,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州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