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益琦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29号第1栋一楼A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益琦精密科技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益琦精密科技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光明新区为合同履行地。深圳市光明新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