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212、12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第****A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4087T。
法定代表人方智德。
被执行人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00R。
法定代表人杨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84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899497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876015元,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128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69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697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