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益琦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565号
原告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路**,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00R。
法定代表人杨旭。
被告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第****A段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4087T。
法定代表人方智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