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6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7429697B。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诉被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