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3016号
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7429697B。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被告***,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户籍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