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2931号
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东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当事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