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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2480号
原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超
书记员 郭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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