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城区仙女大道(外贸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326000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006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61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73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40.25元,承担执行费15272.84元,共计1280701.09元,但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与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言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