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2327号
原告:湖北尚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仙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8247732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大道(外贸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326000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尚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尚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