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601号
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火官庙村委会郑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区仙女大道(外贸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计4417元,由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