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财保48号
申请人:伦寿文,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伦炳真,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3923392T。
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旁尚城国际****。
申请人伦寿文、伦炳真、**、***与被申请人湖北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伦寿文、伦炳真、**、**东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进工程款项4811685.84元。现申请人以担保单位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号楼三个商铺(7-101面积125.57,、7-102面积114.89、7-103面积153.5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进工程款项4811685.84元。
二、查封担保单位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号楼三个商铺(7-101面积125.57,、7-102面积114.89、7-103面积153.58)。
保全费25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