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终1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尚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茶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咸宁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乡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天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置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虽系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强制措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申请保全人桂乡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应付工程款时间和数额,是否提供虚假证据、虚增工程款数额等情况,结合诉讼标的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并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的价值是否适当,从而认定申请保全人桂乡建筑公司是否应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赔偿天邦置业公司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时的价款减去生效判决确认给付数额的差额所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一审对本案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时的价款给付金额及起止时间未依法认定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