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86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居民,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凯,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年,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旁原旗鼓村四组(尚城国际)1幢19层。
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2栋1091室。
法定代表人:张九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亚东
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