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8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6日,浙江省兰溪市柏社乡凌塘村村民。

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旁原旗鼓村四组(尚城国际)1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3923392T。

法定代表人:钱定钧。

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2栋1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950181027。

法定代表人:张九军。

被告:张才春,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胡牌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张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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