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29号尚城国际19层。
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8)鄂12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38811.34元(含案件受理费4882元,执行费3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