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3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077028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308711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鄂12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298,849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73,15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划拨、提取或偿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