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2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白霓镇10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2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