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7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人,农民,住都匀市。
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730871166X,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151号。
法人代表人:陈天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7民特1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裁定文书载明:申请人***与申请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因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查有存款,其中一个账户不能冻结,本院已依法扣划有存款的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信息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经本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云
审判员 邱英赋
审判员 罗廷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治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