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7执570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贵州省都匀人。
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