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瀚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龙马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辖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94号和平花园小区5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龙马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海洲景秀世家40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龙马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年8月1日,合肥龙马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其后双方签订《合肥市45中(六安路)操场改造工程合同》一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份买卖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裁定认为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因而具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合肥龙马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以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涉工程即合肥市45中学六安路校区塑胶运动场和风雨操场面层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