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606号
原告:厦门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100号2幢4-5号。
法定代表人:余泽江。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旗。
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崇山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但原告厦门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康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