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丽,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未按期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920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追加了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