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异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负责人:李光。

第三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坚,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清平公司)与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公司称,其与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920号裁决书,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应向重庆清平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逾期未履行,重庆清平公司已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公司是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军工企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北京万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由其偿还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

本院查明,重庆清平公司与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案涉货款本金为57109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20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截止目前,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逾期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万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本金57109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64732.4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95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 成 维

审 判 员 王 义 齐

审 判 员 刘 永 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