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詹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良文,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95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356365元,承担仲裁费107536.73元,因被执行人甘肃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提出其暂无履行能力,但一直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

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但已被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状态。

4、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实施信用惩戒。

6、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反馈信息、执行笔录、约谈笔录、执行裁定书、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该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进行了轮候冻结,并限制了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