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容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32528.7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32528.7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冻结财产等信息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伟

审 判 员 宋文海

审 判 员 张敬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郭 凯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