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2938号

原告: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663795X9。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总经理。

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7900153J。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董事长。

原告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经过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发出生产指令和提货单,原告到被告指定地提取原材料。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提回的原材料,在原告处利用原告的加工设备和人员,为被告加工生产齿轮、齿轮轴。加工完成后,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定作费。原、被告合作多年,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完毕原告加工定作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付款。截止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定作费881,641.4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委托加工订作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费用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申请人注册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订作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费用提起诉讼”,系双方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诉讼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属协议管辖,合同中的甲方为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此本案,因此本案应由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渝**人民法院管辖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斌

人民陪审员  向 明

人民陪审员  于晓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