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663795X9。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7900153J。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董事长。

上诉人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资阳市金泽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承揽被上诉人的产品加工超过十年,都是根据被上诉人的指令进行生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即使偶尔签订合同,合同也只是为了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使用,并不是为了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加工订作合同》第三页尾部约定“合同期限: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期限已届满,不能适用该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模式,上诉人交付货物后被上诉人滚动付款,上诉人起诉的欠款是历年积累而成,不能确定是2016年的货款。因此不能适用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根据法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中有两份2016年的出库单,虽金额不详,但至少是欠款的组成部分。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的合同虽合同期限已届满,但其中约定管辖部分仍然有效,应当适用。根据该合同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当事人向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因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旭东

审 判 员 林用政

审 判 员 陈光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 臻

书 记 员 张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