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友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254号
申请人:重庆友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58号28幢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285919。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7900153J。
法定代表人:张先智,总经理。
重庆友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渝0107执保1932号执行裁定,对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6135.99元予以冻结。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友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6135.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