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02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
法定代表人:寇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
法定代表人:林恩文。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因被执行人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骆廷伟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福全
书 记 员  刘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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