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鑫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7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栋1**26层7号8号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四川鑫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22)川710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亚泰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将被上诉人不同法律关系和性质的诉讼请求分案处理,撤销一审裁定,将被上诉人主张退还垫付款的纠纷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向其退还案涉项目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被上诉人以其代上诉人垫付款项为由向上诉人主张追偿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借款法律关系向其主张权利,该项诉请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项下不同的诉讼标的,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根据一般管辖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向其退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垫付款项系双方在履行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过程中发生,其在本案中主张鑫亚泰公司向其退还合同质保金、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上述合同履行而产生,是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提起不同的诉讼请求,由同一法院进行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厘清关系、**事实,并节约司法资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鑫亚泰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退还垫付款系因借款关系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与本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案处理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甯一 审 判 员 汪 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诗奡 书 记 员 尹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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