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第01320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波
书记员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