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2128号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条系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硝酸复合肥工程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施工行为地为湖北省应城市,即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应城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红
书记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