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老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5394903X9。
法定代表人朱志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7379993。
法定代表人刘元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李会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