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可是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柳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