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705号之二
原告:东阳市**成高钢管租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荷塘社区五联***村东钢管租赁房东侧。
经营者:刘成高,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东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N21号3幢201室。
责任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成高钢管租赁店诉被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成高钢管租赁店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成高钢管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阳市**成高钢管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