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708号

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平安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白荡海人家儒海阁502室。

法定代表人:孔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5元,减半收取计59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20元,合计10572.5元,由原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炼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