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孙某某等5人工资9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分期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915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振人社监理字(2015)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常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