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82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男,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3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王玉瑛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海艳
书 记 员 陈晓慧